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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编辑:土木07    发布时间:2020-03-19 11:47    浏览次数:
深大〔2017〕176号
(2017年7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具有深圳大学学籍的学生;

(二)曾具有深圳大学学籍,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

(三)曾具有深圳大学学籍,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有异议,且经法院或者其它行政机关受理或者处理的,学生不能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学校受理申诉后,学生又向法院或者其它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学校应当终止复查。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学校不得因申诉人提出申诉而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及其组成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起草申诉复查结论草案、处理申诉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室负责人7至11人单数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委员会主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签署委员会文件等;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中一名委员代行主任职责。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全校公布。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因委员回避、患病或者出差等情况,导致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规定人数,而委员会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的,学校可以指定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与会。

每次委员会议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三人;临时委员在当次委员会议上与正式委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指定与原委员属于同一其代表方面的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一)较长时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二)职务变动;

(三)具有其它情形,不宜再担任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议决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有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赞同方能通过;票决结果应在当次会议结束之前向出席委员公布。

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委员认为自己与学生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申诉人认为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有权向委员会申请要求其回避。

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半数以上与会委员表决通过决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

在作出委员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暂停参与有关复查工作;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向办公室提交申诉,请求受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提出申诉的,须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学院、(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及理由;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逾期申诉的,应具明未能在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理由及其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授权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申诉,并将决定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申诉具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办公室提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委员会或办公室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办公室应将申诉书副本送交负责该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调查、取证工作部门,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学校作出该处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提交办公室。

第十六条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公室收到申诉之日即为委员会接到申诉之日。

申诉人未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办公室收到申诉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委员会的复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八条委员会根据复查结果,对申诉按照下列情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的复查意见,重新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向学校作出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的建议;

(四)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向学校作出重新作出决定的建议。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及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学院、(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及理由;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条申诉人对委员会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委员会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对提交学校重新研究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办公室书面要求撤回申诉。

申诉人撤回申诉或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视为撤回申诉的,不得就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再次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和其他会议决定由委员会主任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对做出错误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责任人,委员会应报请学校实施问责。

负责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调查、取证工作的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办公室提交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严重影响委员会开展申诉复查工作的,委员会应报请学校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与复查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学生申诉条例》(深大[2006]29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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