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均须接受技术检测。未接受技术检测者,不能进入论文评审和答辩阶段。
第三条 本校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TMLC”)作为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技术工具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监控手段。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研究生院指定专人进行。检测结果及处理的基本依据为检测系统报告单提供的“文字复制比”(本人中的文字复制比均指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
第四条 申请学位论文检测应提交WORD或PDF格式的电子文档。学位申请人填写《学位论文检测申请表》后,由各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齐电子文档,统一报送研究生院进行检测。申请检测的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为:
1. 电子文档命名方式为:学院名称_专业_学号_姓名.doc/pdf,电子文档内容为学位论文的正文部分(第一章至最后一章),不含封面、目录、中英文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致谢、附录、公开发表论文等,但应有引用他人的观点和研究成果等内容,引用部分须做脚注。
2. 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文本与申请学位的论文文本必须一致,必须经导师审核认定。
3. 未按上述规定提交论文的学位申请人,其论文检测结果所造成的结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检测结束后,研究生院将《检测报告单》反馈给相关学院,学院根据检测结果对申请答辩学位论文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 文字复制比小于10%的,视为检测通过,可以直接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2 .文字复制比介于10%~20%的,须对论文进行修改并经导师确认无学术失范后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3. 文字复制比介于20%~40%的,暂缓送审并进行修改,修改后经导师同意可以申请复检一次,若复检结果仍大于20%,须由学院组织不少于3人组成的专家小组进行人工认定,专家小组认定无学术失范行为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送审;否则应延缓一个学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4. 文字复制比≥40%,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或一年后方可再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5. 研究生院在检测过程中怀疑存在严重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根据《深圳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移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论为剽窃或者其他严重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学位申请人为本校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及导师若对论文检测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可委托本院学术委员会组织3-5名专家进行人工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复杂重大问题学院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提交检测、评审、答辩和上交图书馆等环节使用不同文本,或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仅是一种发现和防范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学术不端行为的技术手段,不能保证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各学院及导师要加强管理,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