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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全日制硕士生名额分配办法(试行)

时间: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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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指导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

1、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本院教师。

2、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能充分理解各专业研究生的培养要求与目标,熟悉其培养模式及流程,具有高度责任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与业务水平者。

3、上一年度至少参加一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开题或预答辩工作。

4、50岁以下导师上两年度至少参加一次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

5、在上年度各级各部门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根据学校《深圳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结果处理办法(修订)》将取消其所有类型研究生导师资格,至少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资格重新获得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6、如上连续两个年度均有所指导研究生未能通过学位论文送审或答辩,则取消本年度招生资格。

二、名额分配

1、基本名额

(1)讲席教授:学术型3人

(2)特聘教授:学术型2人

(3)教授:学术型1人,专业型1人

(4)副教授:学术型1人

(4)讲师及助理教授:专业型1人

2、奖励名额

(1)纵向科研项目立项

1)近3年获国家级重点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可增加2名学术型名额.

2)近3年获国家级一般纵向科研项目立项或省市级重点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可增加1名学术型名额。

3)近2年获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可增加1名专业型名额。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1)上年度到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或超过60万元,可增加2名专业型名额;

2)上年度到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或超过30万元,可增加1名专业型名额。

(3)获奖

1)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一级学会(协会)科技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6,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2;或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前5、银奖前3;或日内瓦国际特等奖前5、金奖(前3)、银奖(前2),可增加2名学术型名额。

2)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6及以后,二等奖排名第4及以后;或一级学会(协会)科技成果奖,特等奖排名第7及以后,一等奖排名第5及以后,二等奖前第3及以后;或中国发明专利金奖第6及以后、银奖前第4及以后;或日内瓦国际特等奖第6及以后、金奖第4及以后、银奖第3及以后,可增加1名学术型名额。

3)上年度所指导博士生毕业论文获评校十佳博士论文,可增加1名学术型名额。

4)上年度获校优秀硕士生导师,可增加1名专业型名额。

5)上年度所指导硕士生毕业论文获评校百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博士生毕业论文获评校十佳提名博士论文,可增加1名专业型名额。

6)上年度所指导硕士生获评校“荔研优学”奖学金,可增加1名专业型名额。

(4)承担研究生课程

1)上年度承担研究生课程(非全英)总学时超过32学时,可增加1名专业型名额。

2)上年度承担研究生课程(全英)总学时超过16学时,可增加1名专业型名额;总学时超过32学时,可增加1名学术型名额。

3、扣减名额

(1)就业

上年8月31日前指导硕士生未在微信小程序“广东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上落实毕业去向且通过审核,扣减1名学术型名额。

(2)学位论文

1)上年度指导博士研究生未能通过学位论文送审或答辩,扣减2名学术型名额;指导硕士研究生未能通过学位论文送审或答辩,扣减1名学术型名额;

2)上年度各级各部门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博士研究生论文有一位专家评定为“不合格”,扣减3名学术型名额;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一位专家评定为“不合格”,扣减2名学术型名额。

当学术型名额扣完后,将扣减相应专业型名额。

4、最终名额

(1)名额上限

导师学术型名额上限=(基本学术型名额)+(奖励学术型名额)-(扣减学术型名额)

导师专业型名额上限=(基本专业型名额)+(奖励专业型名额)-(扣减专业型名额)

(2)折算系数

专业折算系数=(专业实际招生人数)/(专业所有招生导师(相应名额上限)的总和)*1.2

(3)最终名额

导师最终专业名额=导师相应名额上限*专业折算系数

5、限额人数

(1)每位导师招收学术型研究生人数不超过3人;

(2)每位导师招收专业型研究生人数不超过3人;

(3)每位导师合计招收人数不超过5人;

(4)为使每位导师充分利用名额,本办法允许学术型名额转换为专业型名额。

三、名额申请与审核

每年的5月份由符合条件并拟招生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向学院申报当年研究生招生名额,6月份学院将核定每位导师的招生名额并公示。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学位与研究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深圳大学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

2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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