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我校学生住宿管理,强化学生住宿契约精神、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深大〔2014〕1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核准的全日制计划内本科生、研究生。经学校同意,符合条件、安排入住的非全日制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生部学生社区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宿舍分配调剂、本科生在社区的思想政治教育、社区秩序、矛盾化解、应急处置、违规处理等社区日常管理工作;后勤部学生宿舍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物业维修、保洁、门卫、钥匙保管、水电费查扣等后勤保障工作;保卫部负责学生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安全法制教育、安全隐患整改、安全保卫等住宿安保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在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协调配合,接收社区学生事务转介处置,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学生社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宿分配、调整与退宿
第四条学生部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各学院录取情况,统一分配学生宿舍。各学院根据住宿名单,统一办理新生报到、入住手续,财务部门预扣住宿等费用。如学生申请自行解决住宿的,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后一周内,报学院批准同意,办理退宿手续,逾期按住宿生收取住宿费。
第五条全体住宿学生需充分阅读并遵守本办法,签订《深圳大学住宿协议书》,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学生如有违反协议规定义务的,学生部学生社区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宿舍床位优先安排全日制计划内学生入住。全日制本科生按照“同学院、同年级相对集中”、“上课地点就近”、“特殊培养班学生集中住宿”的原则分配宿舍,3-5人一间,不与研究生混住。硕士研究生原则上2-3人一间,博士研究生原则上1-2人一间。为促进各民族学生间相互交流、学习,民族学生实行“混合居住”政策。
第七条联合培养、在职进修等非全日制学生,原则上不提供住宿。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内住宿的,可向学生部学生社区管理中心申请短期住宿,经导师、学院、研究生院审核,签署意见方可予以安排。
第八条毕业生集中退宿后,出现宿舍未住满员情况的,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按照“同学院、同年级相对集中”、“就近整合”原则,将零散住宿学生调整至同学院同年级宿位,或就近集中,学生应服从安排,调整搬迁;因宿舍拆迁等原因需进行宿舍楼整体搬迁的,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根据可用房源情况,按照“同学院、同年、相对集中”、“就近整合”原则,制定住宿方案并予以公示,住宿生可在公示指定时限内向所在学院申请调整。所有住宿生应按最终方案整体搬迁。
第九条同学院、同年级宿舍有空床位,或同学院、同年级学生达成互调床位意向的,学生可向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提出调整床位申请,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可予调整;如同学院、同年级宿舍楼没有空床位,又确有实际需求的,需填写《调宿申请表》并经学院辅导员、现住宿舍楼辅导员审核签字,提交至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根据宿舍情况酌情给予调配。每学年每位住宿生只能申请一次调宿;因需制定新生住宿方案,原则上每年六月至九月不接受学生个人调宿申请。
第十条毕业生须在学校指定时间前完成宿舍清理工作,并将钥匙交还宿舍管理员,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根据当年毕业生名单,统一办理退宿手续。如因自身原因未申请毕业(名单以教务部等相关部门提供为准)、下学期需继续申请学生宿舍的,在本届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无需办理退宿手续,但必须服从学校的住宿调整安排。
第十一条因生病、应征入伍、怀孕生育、出国留学等原因学校准予休学离校的,学生在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前,须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复学返校时,持《复学通知单》复印件和校园卡可申请住宿。
第十二条公派交换时间在一学期以内的,学生可提出申请保留原床位,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除上述原因,所有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予保留原床位。
第十三条因患有传染病或被证明不适合在集体宿舍住宿,经学院、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审核,学生应按时办理退宿手续。康复后持有医院有关康复证明,可向学生社区管理中心申请住宿。
第十四条因特殊原因入住学生宿舍的非全日制学生,在下一学年床位不足的情况下,须根据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安排,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五条办理退宿前,学生应自行清理宿舍私人物品、打扫房间卫生、保证宿舍设施完好。宿舍管理员应检查宿舍清撤情况,并收回宿舍钥匙。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应与学生结清水电费,办结退宿手续。逾期未搬出宿舍的,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可重新分配该床位。未按时搬出的私人物品在校园网公示一周仍未有认领的,视为废弃物予以清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如因特殊情况,在办理退宿手续后仍需在原宿舍留宿的住宿生,经学院辅导员签字担保,可向学生社区管理中心申请预退宿,学生须保证在不超过两周时间内,清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归还钥匙。逾期未搬出宿舍的,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可重新分配该床位。未按时搬出的私人物品在校园网公示一周仍未有认领的,视为废弃物予以清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宿舍钥匙由学生宿舍物业管理中心宿舍管理员发给学生,学生在使用过程中须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他人,调宿或退宿后不得保留原宿舍钥匙。
第十八条夜间零时以后,学生应自觉就寝,宿舍楼内应停止任何高噪音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已安装用电智能控制系统的本科生宿舍,周一至周五(如有节假日调整,以调整后当日上课为准)零点至早晨六点,室内照明、插座电源关闭,保留空调、风扇、洗手间和走廊电源。假期和周末暂时不做限制,但不得进行影响他人的活动。未安装智能控制系统的宿舍,按照以上时间由学生自觉关闭室内照明、插座电源。学生如需继续学习,应到学校提供的通宵自修室、实验室或通宵计算机房。研究生宿舍不限电。
第十九条学生社区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定时组织宿舍床位清点、安全卫生检查、夜间作息检查,学生应配合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宿舍楼探访时间为8:30至12:00,14:00(夏时制14:30)至21:00,探访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其它时间谢绝来访。到访学生宿舍,应主动出示证件登记备案,在被访人的陪同下方能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应做好安全防盗工作,妥善保管自身财物。离开宿舍或睡觉时,应反锁门窗。长时间外出,应切断室内所有电源和水源。宿舍内发生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楼下管理员和保卫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生宿舍如有设备损坏,可申请报修,如无法按预约时间维修,学生宿舍物业管理中心应提前向学生说明原因。除人为损坏或丢失外,学生无需交纳维修费用。公共场所的设备损坏,学生发现后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告。
第四章收费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住宿费根据所住宿舍类型不同,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每学期在学生缴交学杂费时一并收取。学生在住宿费标准不同的宿舍楼调宿,住宿费差价按实际住宿时间相应退、补。学生在办理调宿手续时,应补缴住宿费;对需退缴的住宿费,由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开具证明,财务部门核算退还。
第二十五条学生宿舍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按省、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预购电的宿舍电费,由宿舍内所有同学协商分摊;未实行预购电的宿舍电费,由宿舍内所有同学平均分摊。
第二十六条学校规定的开学报到日后,擅自离校、被学校开除学籍、违反本办法被取消住宿资格的住宿生,所缴住宿费不予清退;提前结业,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中途身故的住宿生,所缴住宿费根据退宿时间按月清退。在校时间以月为单位,自正式报到(含军训)之日起计,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
自学校规定的正式报到日起,实际未入住学生宿舍的,可凭缴费收据申请退回该学期90%住宿费;开学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办理退宿手续的,可凭缴费收据申请退回该学期80%住宿费;开学两个月内(含两个月)办理退宿手续的,可凭缴费收据申请退回该学期60%住宿费;开学两个月后办理退宿手续的,不再清退住宿费。因调宿引起的住宿费变化,参照退宿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住宿行为要求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住宿期间,住宿生应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生下列A、B类违规行为:
A类社区违规行为:
1.不服从住宿安排,不配合住宿调整;
2.留宿异性,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擅自调宿或增加住宿人数;
3.攀爬围墙、窗户、宿舍大门、围栏等;
4.涂污或损坏家具及公共设施,私自改装、拆卸或不按规定摆放家具;
5.在社区饲养各类宠物;
6.在走廊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污水;
7.恶意干扰正常的社区管理秩序,殴打、辱骂、威胁管理人员或同学;
8.因上网、打游戏、看影视、听音乐、聊天、照明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
9.把社区作为商业活动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张贴或派发商业广告资料以及不健康内容宣传物;
10.私拉乱接电源,使用冰箱、电磁炉、电饭煲、电热棒、煤气(瓦斯)炉等违规电器;
11.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破坏或违规使用消防设施、私藏管制刀具等其它危害安全的行为;
12.偷拍、偷录他人隐私并加以传播;
13.在社区内高空抛掷物品;
14.在社区张贴、派发违法资料,张贴有碍社会稳定或国家安全的宣传品;
15.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B类社区违规行为:
1.租借、转卖床位给他人;
2.偷盗,私自挪用学校或他人财物;
3.从事赌博、抢夺或敲诈勒索等活动;
4.组织从事传销、宗教或非法集会等扰乱社区秩序的活动;
5.持有毒品、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等行为;
6.因违反A类第10、11、12、13、14、15条的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二十八条根据违规行为危害程度,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应当对A、B类违规行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A类社区违规行为:
1.违反一项(次)的,由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在本楼通报批评,并通报相关单位。2.一年内累计违反两项(次)的,由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在全校通报批评,报所在学院备案,并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3.一年内累计违反三项(次)者,由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取消其本学年住宿资格,全校通报批评,报所在学院备案,并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B类社区违规行为:
违反一项(次)的,由学生社区管理中心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其本学年住宿资格。
在社区内的其他违规行为,按《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被取消当学年住宿资格的学生,所在学院应通知相关学生及其家长,在七天内办理退宿手续、搬离学生宿舍。逾期未搬出的私人物品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如无人认领,将视为废弃物予以清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在社区内发生违规行为被查处的,可申请“服务销过”:完成累计不少于10个工时的社区公共服务,可免于本楼通报批评;完成累计不少于20个工时的社区公共服务,可免于全校通报批评;完成累计不少于40个工时的社区公共服务,可免于取消住宿资格;在社区内的违规行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违纪处分的,分别完成累计不少于20、30、40、60个工时的社区公共服务后,方可申请解除处分。社区公共服务内容,由学生社区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裁定、解释。
第三十一条违规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及处理按《深圳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部学生社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研究生修读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