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6年3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正式录取并注册报到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以在职形式学习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学籍注册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学籍注册为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学籍注册为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通过课程考核;
(三)认真完成学校、学院及指导教师安排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及时限: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2500元,全年按12个月计发;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8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发(2月份、8月份除外),按所在学科、专业的标准学习年限发放(以培养方案为准)。
第六条毕业研究生自学校通知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特殊情形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事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休学研究生在休学期内停发国家助学金。休学期满复学的,自办妥复学手续次月开始发放,累计发放期限不得超过标准学习年限;
(二)延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延期内停发国家助学金;
(三)延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经申请审准后参照国家助学
金标准以博士研究生补贴形式延长发放,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四)对违纪研究生,停发国家助学金。
1.未按时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停发当月国家助学金。
2.受处分者,处分期内停发国家助学金。解除处分的,自学校决定解除处分次月起,恢复发放。
第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停发国家助学金的情况一律不予补发。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深大〔2014〕197号)废止。
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研究生修读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