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之退学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1、一个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或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2、一门以上(含一门)学位课或必修课重修仍不及格者;
3、根据中期考核筛选规定应终止学习者;
4、论文开题报告未通过,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
5、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6、休学期满,既不申请复学,又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7、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无法继续学习者;
8、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本人申请退学;
9、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10、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11、根据学校其他规定应予退学处理者。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填写申请表,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报请学校批准;其他情形退学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公示、告知研究生本人,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复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退学研究生安排
1、退学的研究生的就业、档案、户口等问题,按《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2、学满一年且各项成绩考核合格者可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3、退学研究生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4、退学研究生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
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研究生修读指引》